湖南法治报讯(记者 伏志勇 通讯员 胡慧 袁瑾)近日,醴陵市公安机关将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左某某抓获,送至醴陵市看守所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左某某,男,1995年7月29日出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4年8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入矫后因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定位签到受到两次训诫,因不假外出至长沙市、株洲市被警告两次。左某某受到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再次不假外出至长沙县。醴陵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在法院审查过程中,左某某辩称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属实,自己在缓刑期间发生这种事情很不应该,很后悔,但都是一些小过错,情节不严重。法院听取左某某的申辩并对提请撤销缓刑证明材料审理核实后,作出撤销左某某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
和左某某一样,目前仍有一少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心存侥幸,觉得每月定位签到缺一次、未经批准出醴陵办个事,都是无伤大雅的小事。该案例表明,缓刑是严肃的刑事执行制度,每一次定位签到、每一次请假,都是法律红线,是必须要遵守的监管规定,而非普通的生活琐事。法律认定的情节严重,不是单次的惊天动地,而是多次的不以为然和积少成多。
社区矫正虽在监狱外执行,但绝不意味着逍遥法外,是给予踏入歧途之人一次在监外重塑人生的机会,这绝非“免罪金牌”,而是带着“紧箍咒”的考验。
左某某用最沉痛的代价告诫全市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并非免除处罚,而是换一种方式接受教育,监督管理规定不是建议,而是命令。只有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才能真正珍惜并用好这次来之不易的缓刑机会,顺利回归社会。
此案是今年以来第二例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醴陵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将以此案例对全市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警醒全市社区矫正对象严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管,争取顺利解除矫正,早日回归社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假释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具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作出撤销假释的裁定。
责编:刘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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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